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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對葡京沙圈案各被告的上訴作出最終裁決


中級法院透過於2019年11月28日所作的合議庭裁判對葡京“沙圈案”各被告的刑罰作出了改判。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六被告對上述裁判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首先,合議庭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不能對中級法院所作的有關「操縱賣淫罪」的裁判部分提起上訴,因此對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中有關該部分的內容不予審理。合議庭對各上訴人提出的其他上訴作出審理,並最終裁定: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提出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對二人因觸犯「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參加犯罪集團罪」及「操縱賣淫罪」,分別判處8年徒刑和5年徒刑的刑罰;第六被告提起的上訴勝訴,其被中級法院判處的「參加犯罪集團罪」罪名不成立;將案件移送中級法院,以便對第六被告觸犯的3項「操縱賣淫罪」作出數罪並罰,對其判處單一刑罰。

參閱終審法院第13/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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