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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時虛報資料逃避作出工傷意外賠償 僱主獲判刑


甲於2014年3月25日至2018年10月3日,為涉案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2018年4月30日,甲的僱員丁在上述公司的地舖閣樓工作期間,被同事戊搬運的裝有朱古力之紙箱碰撞到右腳跟,導致丁右腳踝被壓傷。2018年6月7日,丁就上述工傷意外之事到治安警察局求助,並在同年7月5日向勞工事務局進行工作意外申報。丁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因執行僱主的指令而發生之意外,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3條、第4條及第46條的規定,在涉案公司沒有購買勞工保險的情況下,涉案公司須向丁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醫療費用、暫時絕對無能力之損害賠償及長期部份無能力之損害賠償。甲為逃避承擔丁工傷意外之賠償責任,於2018年7月14日,要求丁簽署一份“協調書”,由甲與涉事員工戊合共向丁支付4,000澳門元的賠償,並要求丁永遠不能再追究該事件的責任,及前往警方銷案。在2018年9月之前,甲一直與勞工事務局調查員有聯繫及按時提交相關資料,該局一直對相關工作意外依法進行跟進調查。2018年10月3日,甲向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註銷涉案公司,向該局謊稱涉案公司在2018年1至9月份並無任何運作,營業結果為零,及涉案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但實際情況是,該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仍在運作,且有關工傷意外的債務尚未結算。甲因此被檢察院控以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結合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60條的規定,與該法令所賦予之權利或保障相反或抵觸之協定無效;旨在放棄上述法令所規定之權利之行為及合同亦無效。因此,甲與丁就賠償責任簽訂的所謂“協調書”尚未完成對其的賠償責任。另外,甲向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註銷涉案公司時,清楚知悉丁的工傷意外案件還未完結,資方對賠償責任的金額仍未確定,涉案公司還需承擔因上述工傷意外未結算之債務。但是,甲仍謊稱涉案公司在2018年1至9月份並無任何運作及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實際上,涉案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仍在運作,丁正是在該日發生工作意外而受傷。甲的行為使涉案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這一法律上重要之事實,不實地載於商業登記之官方文件內,使得涉案公司完成清算而消滅。上述不法行為導致政府動用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為涉案公司墊支47,249.01澳門元的工傷意外賠償,當中仍未包括丁之後的醫療費用。

綜上事實,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結合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判處甲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閱初級法院第CR4-21-0133-PCC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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