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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遺體火化執照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7/85/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者,申請搬遷遺體以進行火化者,應辦理《遺體火化執照》。

服務對象

  1. 遺囑執行人,但須遵守遺囑之規定;
  2. 死者之生存配偶;
  3. 根據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死者繼承人之大多數;
  4. 親等最近之血親;
  5. 死者所屬國家之領事代表(如死者不具有葡籍或中國籍);
  6. 獲得上述人士適當授權之殯儀館代辦人。

申請資格

不屬下列情況者,得給予《遺體火化執照》:

  1. 經衛生當局檢查,發現影響公共衛生或造成同類性質之危害者;
  2. 有犯罪致死或暴力死亡之懷疑,未獲驗屍醫生之贊同意見及有權限之法院當局之許可者;
  3. 出示死者之書面聲明,其內容表明死者不願作火化或焚化者;
  4. 遞交證明死者為某種信仰人士之文件,而該信仰與其遺體之火化或焚化相抵觸者;
  5. 死亡不足二十四小時且未繕立死亡記載或死亡聲明筆錄。

服務結果

成功批核後,向申請人簽發出《遺體火化執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記錄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辦公時間):(853) 8897 0944
傳真:(辦公時間):(853) 8897 0940
官網:治安警察局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0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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