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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

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三十條(准照之有效期及續期)之規定,應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即該年12月31日止)之三十日內申請續期。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必須出示文件/資料
    1. 有效居民身份證正本;
    2. 所持有之自衛槍、全數彈藥、自衛槍准照及其登記摺。
  2.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申請人之《使用及攜帶自衛槍械准照》影印本;
    2. 申請人之居民身份證件影印本;
    3. 申請人之工作證明(如有變更);
    4. 申請人之吋半彩色近照 2 張;
    5. 申請人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
    6. 申請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第三式RC)(澳門保安部隊在職人員豁免);
    7. 澳門保安部隊在職人員需遞交工作證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澳門元300元

繳費方式

  1. 現金;
  2. Macau Pass(澳門通);
  3. MPAY(澳門錢包);
  4. 政付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及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5.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備註/申請須知

  1. 有效期:1年,年度准照的有效期至 12月 31日止;
  2. 按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規定,豁免下列人士之申請費用:
    a. 行政長官、行政法務司或同等實體之辦公室主任;
    b. 司長或同等實體;
    c. 懲教管理局或同類場所之局長;
    d. 刑事警察當局;
    e. 司法人員;
    f. 由職業身分授予權利或獲行政長官許可之其他實體;
  3.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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