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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自體防禦執照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士擬經營私人保安業務,必須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及獲得許可

服務對象

申請及取消:
僅以保護自身利益而擬組織自身編制人員的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

申請資格

  1. 申請:
    1.1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其設立須符合規範;
    1.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則需業務的註冊或登記;
    1.3 不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或證明已確保清償債務;
    1.4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證明申請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層或領導層具備適當品行;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證明負責人具備適當品行;
    1.5 申請實體的技術領導具備有關業務的適當專業能力及品行;
    1.6 營運場所的設施,具有按照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適當條件。
  2. 取消:
    須經擁有自體防禦執照的法人商業企業主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提出

服務結果

成功批核後,治安警察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簽發《自體防禦執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 -私人保安企業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34
傳真:(853) 8897 0930
電郵地址 : sespdi@fsm.gov.mo
官網:治安警察局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0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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