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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體防禦執照

取消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取消「自體防禦執照」之通知書 (須由業務實體負責人簽署);
  2. 獲發之「自體防禦執照」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私人保安企業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09:00-13:00、14:30-17:45 (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

全免


備註/申請須知

  1. 經營私人保安業務許可的申請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將有關申請書及附同文件遞交予治安警察局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2. 自體防禦服務僅限提供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四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私人保安服務,以及不可對外或向第三人提供相關保安服務 (根據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
  3. 每一季度持有「自體防禦執照」的實體,須向治安警察局提交自體防禦系統範圍內擔任私人保安職務之人員的檔案資料(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的義務);
  4. 在取得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執照後,須向治安警察局遞交提供予保安員修讀之私人保安基礎課程的內容(課時不少於20小時)、證書式樣及工作證式樣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電話:(853) 8897 0934

親臨:服務辦理地點

領取服務結果

親臨: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私人保安企業科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1-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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