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無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手續申辦者
- 外地僱員;
- 獲准隨外地僱員留澳之家團成員;
- 上述兩者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取消「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信(附註2及附註3)及影印本;
- 家團成員之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 / 旅遊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附註4)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家團成員所持《逗留許可憑條》(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類)正本(倘有)。
附註:
-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 可自行撰寫,亦可於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索取。
- 申請信中需註明外地僱員及家團成員之身份資料,若有關家團成員不能親自辦理取消手續,而手續申辦者又無法提交上述第3.2及(或)3.3點之文件正本,則必須在取消信中清楚說明理由(例如:有關人士已離澳等)。
- 僅需身份資料頁面,持簿式《通行證》者,尚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內頁影印本,持卡式者則尚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之卡背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4時30分(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 補交文件 |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僅提供下列服務: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補期及取消手續。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三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僅提供下列服務: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補期及取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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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15分鐘 <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注/申請須知
- 一般情況下,家團成員獲批之「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與「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及《外地僱員證》)有效期相同。然而,批給未成年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期限則至其成年當日為止。
- 當外地僱員申辦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續期、補期或取消手續時,必須一併辦理獲准隨其留澳之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之續期、補期或取消手續。
- 外地僱員分處於接到有關終止僱傭關係或廢止聘用許可之通知函當日,便會廢止相關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包括其《外地僱員證》)及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即使該許可的有效期未屆滿)。在此情況下,若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沒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則自其原「逗留許可」被廢止之翌日起,將被視為逾期逗留。因此,外地僱員在獲悉僱傭關係終止或聘用許可被廢止後,必須立即帶同其家團成員前往該分處辦理相關取消手續。
- 禁止獲准隨外地僱員留澳之家團成員在本澳工作(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倘外地僱員或外地僱員家團成員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