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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文化界法人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根據九/二○○八號法律修改及第三九○/二○○八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一二/二○○○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的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負責實體。 為此,文化諮詢委員會特通知已獲確認屬於文化界別的法人,應在法定期限前(即不遲於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五),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委員會辦事處(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諮詢委員會)。 另外,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並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欠交年度總結報告,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將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日起被中止。 年度總結報告的格式,可瀏覽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 )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專欄。如有垂詢,請致電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與委員會秘書處羅小姐或林小姐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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