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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局為追溯殘津之申請人提供便利措施


社會工作局就申請殘疾津貼及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津貼的申請事宜,聽取了各方意見後,檢視有關的申請程序,冀能為申請人在辦理手續時提供便利。 根據規範發放殘疾津貼的第9/2011號法律,在2009年及2010年的其中一年或兩年身患殘疾、且屬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殘疾人士,在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申請殘疾津貼,並獲批准將可獲發一份或兩份額外津貼。因應法律規定上指的殘疾狀況,須以適當的證據方式予以證明。故此,申請追溯該兩年津貼的殘疾人士,除遞交經填妥的申請表外,須連同證實其在2009年及/或2010年身患登錄於「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殘疾類別的證明,包括醫生證明或其他能證實有關情況的文件,例如康復機構發出的證明等。 為了進一步便利申請人辦理手續,社會工作局決定凡申請追溯津貼的人士,包括是「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持有人,以及未獲發「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津貼申請人士,若未能在提交追溯申請表格時,具備上述殘疾狀況的證明,局方將暫時接納其申請,並將檢視其遞交的文件或待申請人評估確定後,視乎有關殘疾狀況能否同時用以判斷其在2009年及/或2010年已經存在,如是將可獲豁免提交殘疾證明,否則另行通知申請人補交所需的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局採取相應的措施,為配合申請人在本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追溯申請的安排,同時亦呼籲申請者須查閱有關的申請要點,備妥所需的遞交文件,以親臨、郵寄或授權他人辦理的方式辦理申請手續,避免因文件不全而無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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