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擬註銷有限度執照的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藥劑專業人員註銷執照申請表;
2. 執照正本(如遺失執照,須連同由權限當局發出之遺失執照聲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3. 由僱用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如藥房)負責管理及保存病歷之聲明書(倘有);
4. 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註銷資格認可確定登記的相關證明或證明文件經認證的副本(倘適用)。
附註:
1. 倘註銷執照的申請人在醫療服務提供者(如藥房)執業,病歷由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可於提出註銷執照申請時遞交“由僱用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之聲明書”;如申請人未有遞交,須自接獲註銷執照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病歷交予就診者或移交至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又或遞交上述聲明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 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付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所需文件齊備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注意事項
申請重新發出執照:
已註銷有限度執照的藥劑專業人員,可向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申請重新發出執照,並須滿足公佈於《公報》的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批示訂定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規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親臨領取。
就業
人員資格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