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檢察院針對一宗涉嫌利用網絡進行非法賭博及清洗黑錢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在調查期間,其中一名何姓證人拒絕回答問題,經警方和檢察官反覆解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該證人仍堅持拒絕回答問題,隨即,檢察院以現行犯形式拘留該名何姓女子,並以簡易訴訟程序將案件移送初級法院刑事法庭進行審理。
經庭審後,法官指出,嫌犯不僅否認犯罪事實,而且毫無悔意表現,其案中違法行為屬妨礙司法公正,故判定嫌犯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24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作虛假之證言、鑑定、傳譯或翻譯罪”,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其中緩刑條件為,在判決確定後的三個月內向特區作出澳門元五千元的捐獻。
案件仍依法等候判決的確定。
《刑法典》第324條第2款規定,證人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作證,可被科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該案卷宗顯示,有人涉嫌教唆嫌犯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為此,檢察官依法向初級法院聲請發出案卷證明書以開立偵查卷宗,依法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