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04日下午1時許,海關查獲一輛掛有粵澳兩地牌的輕型汽車,以暗藏手法企圖蒙混過關,將貨物輸出澳門。這次行動共緝獲十一部數碼相機、二十四支鏡頭、一百六十盒分別為5吋和7吋液晶屏合共3,140片,以上貨物總值逾六十萬澳門元。一名持有因工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男子(駕駛員)被帶往海關總部作進一步調查。 海關行動管理廳關員根據情報,對一輛經常行走珠澳兩地間的輕型汽車進行監控,於今天下午,當該輛輕型汽車準備經路氹新城海關站駛離澳門時,行動管理廳關員立即採取行動,將目標車輛截停,經流動X光機掃描後,發現在該輛輕型汽車之尾部及車箱地台有一暗格,內藏有上述未有申報的攝影器材和液晶屏。 在調查期間,駕駛員聲稱,他是受一名男子指示,運載這批電子產品返回內地,並可收取1000元澳門元作為酬勞。 海關以《對外貿易法》對該名駕駛員作出起訴,如果罪成,將可科處1,000至50,000元罰款,同時,緝獲的貨物亦會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另外,按照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的相關規定,涉及違規車輛的車輛邊境通行證效力可被中止最長達六個月。海關除引用上述法律法規對涉事人作出檢控外,還引用相關的聘用外地僱員法律對涉事人及僱用者作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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