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行政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和《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為了完善行政會運作,有助於法規、政策的推行和加強與傳媒的聯絡,以及更好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特區政府建議修改經第2/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
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 增加規定公共部門或實體負有義務向行政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
(二) 規定行政會秘書處的職權、組織及運作由專有法規予以規範;
(三) 修訂行政會會議議程前階段的內容:規定在議程前階段,可由行政長官決定討論或通報非議程事項,以及決定是否由秘書長宣讀會議紀要;
(四) 明確行政會發言人制度。
為了更好輔助行政會委員工作,完善秘書處的功能,特區政府根據上述草案的規定,以專有法規規範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與運作。
《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修訂了現行《行政會章程》關於秘書處的規定,相關的內容主要有:
(一) 增加秘書處的職權,協調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向行政會提供會議所需的資料或文件,以協助行政會委員更全面了解草案和政策的內容; (二) 秘書處對送交行政會討論的草案和資料作綜合分析和整理,以方便行政會委員審閱;
(三) 秘書處可應行政會委員的要求,向其提供討論議題相關的技術和資訊支援;
(四) 對於行政會討論通過的草案和政策,秘書處將根據會議決議跟進相關的執行情況,以及輔助發言人進行新聞發佈工作;
(五) 為更有效執行上述工作,秘書處需增加不同專業和職級的人員、調整人員編制和重組組織架構,草案建議在秘書處設立一個廳級和兩個處級的附屬單位、修改人員編制,以及增設顧問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