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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取消使用登船和離船設施的費用》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取消使用登船和離船設施的費用》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廢止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和十月十八日第61/99/M號法令,取消有關登船和離船設施的使用費。
基於財政需要,一九九一年公佈的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規定,對使用對外交通工具上落設施的乘客徵費,作為維修及擴充客運設施、配置所需軟硬件的部分財政來源。而根據十月十八日第61/99/M號法令規定,本澳現時對每一前往外地的海路乘客運輸憑證,一律徵收澳門幣十九元的定額費用(離境費)。
隨著澳門近年經濟的發展,特區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離境費收入佔特區收入的份額正在持續減少,收取離境費作為維修及擴充客運設施、配置所需軟硬件費用的政策漸漸顯得不重要。同時,澳門作為致力發展旅遊業的城市,草案取消現時作為船票價格組成部份的離境費,將有助維持對來澳消費旅客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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