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規範的開考制度實施至今二十一年多,該制度已不能回應公共行政的持續發展及公務人員的普遍訴求。因此,特區政府經研究諮詢,並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規定,制定了《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對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公務人員在職程內晉級的培訓等的程序作規範。
草案建議的入職及晉級開考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一) 設立中央入職機制
為確保開考程序的統一公正性及專業性,以及實現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的科學化及現代化管理,草案規定了中央入職開考制度。
(二) 設立中央入職開考及賦予行政暨公職局統籌中央入職開考的職權
草案建議由行政暨公職局行使中央入職開考實體的職權,且負責統一協調、管理公務人員中央招聘事宜。其主要職權是負責日常事務的組織及管理,並負責知識考試的組織、考試成績的管理及將合格投考人分配予各公共部門。
(三) 設立中央晉級培訓制度
草案規定,晉級前培訓主要是指因應晉升的等級參與及修畢一定時數的職業技術培訓或參與及完成由行政暨公職局為各職程人員而設的 "晉級達標式培訓課程"。實行晉級培訓職程的晉級開考是由各公共部門自行對符合晉級資格的公務人員開展文件審查方式的晉級開考程序,行政暨公職局指派代表擔任開考典試委員會其中一名正選成員,以監察及保證開考程序公平及統一進行。
(四) 賦予行政暨公職局建議發出有關中央入職開考及晉級培訓制度事宜的指引職權
行政暨公職局對中央入職開考具有專屬的權限,並以典試委員會成員身份參與晉級開考,所以由行政暨公職局向行政長官建議發出指引以便完善有關制度。
(五) 完善現行入職開考及晉級開考制度
由於中央入職開考或晉級開考程序不能適用於所有職程,有需要維持現行的入職及晉級的開考制度。草案建議完善現行制度中的各個環節,包括知識考試增加不同的考試模式;不同的考試階段設有不同甄選方法,而每一階段均可屬淘汰性質;開考制度的評分方式及文件銷毀等。
(六) 使投考人遞交報考申請書及所要求文件的途徑現代化
草案規定,只要開考通告容許,投考人可利用不同的途徑遞交報考申請書及所要求的文件,包括以郵政和電子方式報考。
(七) 對與公職有聯繫並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放在有關個人檔案內的投考人,簡化其遞交文件的程序
草案規定,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只要所需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該等文件,但應在報考時明確聲明該事實。典試委員會須向有關部門要求報考所需文件,而被要求的部門須依職權把文件交予典試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