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設立文化產業委員會


特區公報今(10)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文化產業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以便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發展文化產業的意見及建議,協助特區政府制定文化產業的發展政策、策略及措施。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委員會可就下列事宜給予意見、提交報告、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1)文化產業發展的整體政策及與相關公共政策的配合;2)文化產業的發展措施,尤其扶持文化產業及推動文化創意的機制,以及相關法規草案的制定;3)藉資助及人力資源培訓計劃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經濟潛力;4)文化產業的區域合作機制。 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委員會的主席,其他成員包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各一名;文化局局長;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經濟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旅遊局局長;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旅遊學院院長;新聞局局長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專家、學者,以及在文化產業領域被認定為具有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43人。 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全體會議。委員會內可附設專項小組,負責對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專題進行研究及跟進,並編製建議及報告。 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項小組運作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以及執行主席所指派的其他職務。秘書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