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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關地區取消醫觀措施 自當地入境的相關人士有條件可提前終止醫觀

第047/A/SS/2022號公告

目前,針對有關地區的醫學觀察措施取消時,曾到過有關地區而正在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仍須繼續接受醫學觀察直至原定的醫學觀察期完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內地的疫情變化,考慮到有關措施取消時,意味著來自有關地區的人士不再具有較高風險,經評估,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4條的規定作出公告,自2022年1月28日上午9時起,曾經到過內地指定地區而正在接受醫學觀察且已滿7天的人士,其醫學觀察期在針對有關地區的措施取消後翌日,由當局完成解除醫學觀察相關程序後終止;但相關公告不適用於因和新冠病毒核酸陽性病例接觸而須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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