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家團成員,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一)項的規定,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申請家庭團聚的「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服務對象
- 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家團成員 - 取消
已獲批家庭團聚的「逗留特別許可」之士
- 申請
- 申請資格
-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按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提出澳門居民家團成員家庭團聚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之人士。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的人士發出家庭團聚「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電郵:sminfo@fsm.gov.mo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