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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申請「轉載獲批『逗留/居留許可』期限之證明」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需憑此類證明書證明持有由本廳相關單位批給有效「逗留許可」,以交本澳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作適當用途之人士,可根據個人需要,於辦公時間內到本分處申請簽發載述其存檔紀錄之證明。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書(DARP/DARP M-3)
      【註:(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2) 申請書中須載明:A.申請人之身份資料;B.擬證明之事實;C.證明書 / 聲明書之用途。】
    2. 申請人之有效證件影印本。
  4. 表格下載:聲明書 / 申請書(DARP/DARP M-3)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第一版紙澳門元15元,其餘每版為澳門元5元(包括利害關係人檔案資料之影印本)。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翌工作日下午4時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相關法例: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17/88/M號法律〔1988年6月27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6期第一組〕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第24/2020號法律〔2020年12月30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2期第一組〕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16 15:21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