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9/2008號法律之修改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12/2000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負責實體〞。為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特通知已獲確認屬於工商、金融界,勞工界或專業界界別之法人應在法定期限前(即不遲於2011年9月30日星期五)將2010年度總結報告送交到本委員會辦事處,地址:澳門勞動節巷先進廣場地下32號G舖。 倘法人不按規定在2011年9月30日或以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並在隨後的5 個曆年內再次欠交,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將自第二次欠交後的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本委員會秘書處,電話:28712751 或 28711822 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