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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逗留許可」

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逗留許可」到期的5日前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利害關係人需於其「逗留許可」到期的5日前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2. 父母或監護人替未成年人代辦手續時,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其他代理人則須出示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
      1. 經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
        1. 已填妥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DARP/DARP M-5);【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備註訊息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出示《接收申請收據》
      2. 經招商投資促進局申請「居留許可」
        1. 已填妥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DARP/DARP M-5);【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已填妥之《身份資料聲明書》(DARP M-1)
          【註:
          A.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聲明書;
          B.   利害關係人需於接收申請之人員面前簽署該聲明書,以確認資料屬實。若其未能親臨簽署,可由有權限當局鑑證其在該聲明書(已適當填報有關資料)上之簽名,或由合法代理人填報該聲明書,後者需附同經鑑證之授權書及利害關係人之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聲明(未婚者除外)及居澳住址證明等佐證文件影印本。】
        3.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備註訊息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註:如使用其他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證件進入澳門,亦需出示相關證件。】
        4. 招商投資促進局發出的《聲明書》影印本2份,證明居留許可申請正在審核中。
    2. 續期
      1. 經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
        1. 已填妥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DARP/DARP M-5);【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備註訊息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出示《接收申請收據》
      2. 經招商投資促進局申請「居留許可」
        1. 已填妥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DARP/DARP M-5);【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備註訊息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註:如使用其他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證件進入澳門,亦需出示相關證件。】
        3. 招商投資促進局發出的《聲明書》影印本2份,證明居留許可申請正在審核中。
  4. 表格下載
    1. 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DARP/DARP M-5)
    2. 身份資料聲明書(DARP M-1)
  5. 網上系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35分鐘<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屬以下情況,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可初端拒絕延長「逗留許可」的申請:
    1. 利害關係人的護照、旅行證件、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證明文件的有效期不足90日;
    2. 申請書非以任一種正式語文書寫,但以英文填寫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者除外;
    3. 逾期提交延長「逗留許可」申請或申請明顯欠缺理由。
  3. 逾期逗留的處罰
    1.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
    2.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30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符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1 01:0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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