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在澳門註冊及執業的按摩師。2017年4月25日,衛生局接獲關於甲向求診者處方內服中藥的投訴。衛生局作出跟進並開立卷宗,負責調查事件的醫生在報告中指出,甲承認有向病人提供中醫服務,並處方內服中藥給病人服用。由於甲是在沒有取得中醫生/中醫師准照的情況下提供中醫服務,違反了第84/90/M號法令第3條第1款a項及h項之規定,因此衛生局決定對其科處罰款合共6,000.00澳門元,並將禁止甲為病人提供內科病的診斷及處方內服中藥的事宜轉交權限機關處理。2020年6月5日,衛生監督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4條第2款規定,針對甲發出一項禁令,命令禁止甲為病人提供按摩師範圍以外的醫療行為,尤其禁止為病人提供內科病的診斷及處方內服中藥,直至其獲得相應專業資格為止。2020年7月6日,甲針對衛生監督的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的理由成立,宣告被訴行為無效。
被訴實體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4條的規定,當存在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時,上述規定賦予衛生監督(衛生當局)緊急及迅速採取措施的權力,允許其在無需預先經行政程序的情況下,採取必要及適當的措施以達至預防疾病之目的。在本案中,儘管衛生監督聲稱是按照第81/99/M號法令第4條第2款規定作出本案的被訴行為,但案中的具體事實狀況並不符合採取上述行動的法定前提,被訴行為中並沒有採取任何符合上述規定的能達至預防疾病之措施,該規定並未賦予作出本案受爭議之行政行為所必不可少的法定資格,因此,原審法院宣告被訴行為無效的裁決理由充分,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424/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