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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工作許可

續期


如何辦理

1.   已填妥之「非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工作許可申請」表格DSAL-TNR-AP-CP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人有能力在澳門生活的經濟證明文件(如入息證明、最近三個月之銀行存款證明等等);

4.   若申請人有聘用本地僱員,須遞交有關本地僱員之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其側寫上住址、聯絡電話、月薪、入職日期及所擔任之職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費用

免費


備註/申請須知

  • 可親臨本局索取表格或瀏覽www.dsal.gov.mo下載表格;
  • 自申請人交齊文件後,本局會根據各表格內所填報的資料及提交的文件審批申請;
  •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規定,本局為審批申請的需要,可要求申請人遞交適當的補充資料;
  • 若資料有任何改變,應立即提出更改,並遞交最新之資料;
  • 若申請人未能於15天內交齊所需文件,有關申請將不作處理;
  • 不獲批准的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屬違法行為。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 書面查詢申請手續5個工作天內回覆 (服務承諾)
  • 補發批示副本2個工作天內 (服務承諾)

資料提供:勞工事務局(DSAL)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27 10:19

就業 外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