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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零時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過2個月人士來澳的防疫措施

第173/A/SS/2022號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由2022年4月5日零時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過2個月的人士,須在相隔至少24小時連續3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檢測陰性後至少14天,並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及疫苗接種要求,才可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終止第171/A/SS/2021號衛生局公告的效力。

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按照由2021年10月25日零時起生效的第171/A/SS/2021號衛生局公告,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於發病或首次新冠病毒檢測陽性至少2個月後並須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癒證明,方可登上前來澳門的民用飛機。新措施乃根據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最新情况作出的。新措施除了飛機外,亦適用於乘搭其他交通工具前來澳門的人士。新措施不妨礙目前的其他防疫措施,包括登上交通工具前的核酸、疫苗和入境後醫學觀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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