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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虛假婚姻關係為兒媳申請來澳定居 中院維持判處偽造文件罪罪成


甲為澳門居民,與配偶乙於1972年3月16日在福建登記結婚,婚後兩人育有子女丙、丁和戊。2013年,戊與內地居民庚有意結婚,但戊沒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甲遂與戊、庚商議,由甲與庚先透過不真實結婚協助後者取得澳門居民身份,之後庚與甲離婚,再與戊結婚。按照計劃,甲與庚於2013年10月21日在福建登記結婚,然後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庚來澳定居,但最終出於一些原因,庚未能成功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2015年3月5日,戊與庚的女兒在澳門出生,為使女兒能夠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庚在申請證件時填報父親姓名為甲,成功為女兒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

案發後,檢察院針對甲、戊、庚三人提起控訴,初級法院在審理後裁定:甲和戊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未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各判處1年9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庚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未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判處1年9個月徒刑,及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數罪併罰後判處庚合共3年徒刑的單一刑罰,暫緩3年執行。

甲對上述裁判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對於上訴人指被上訴裁判欠缺理由說明,合議庭認為,被上訴裁判適當指出了形成心證所依據的證據,對所有證據從整體上予以審查和評價,並作出了扼要說明,履行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有關判決書要件之規定,故不存在所指的可導致裁判無效的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此外,上訴人沒有將所有證據綜合、批判地進行分析,而是將每項證據獨立開來、單獨進行分析,片面強調對其有利的證據,或是對相關案件事實作出有利於己方的片面解釋,迴避了其他對其不利的內容,這不能構成其所指的“疑罪”,因此,亦不存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存疑從無”原則的情況。合議庭還指出,上訴人申報與庚的虛假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庚取得來澳門定居的許可,上訴人的行為顯然已構成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之犯罪。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被上訴裁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66/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