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為配合建築行業的發展,保障從業人員施工時的安全及健康,特區政府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業界組織及團體的意見,並參考鄰近地區的規定,制定了《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律,以訂定保障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措施,並規範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准入制度。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規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各主體的義務,並完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範。對保護措施、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管理和設施、機械和裝置、工具和設備,以及特定工作等訂定原則及概括性規範,並規定必須由承造商指定的註冊工程師或人員進行測試、檢驗、檢查和制定施工方案等工作,以提升檢驗和檢查的質量。
二、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為加強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施工安全管理,安全主任的數目須隨工作人員數目增加而遞增。法案亦明確就安全管理人員准照的發出要件、續期、註銷等作出規範。
三、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對於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出現任何嚴重危害的情況,勞工事務局可採取緊急保護措施立即中止有關工程或工作;此外,對於違反法案規定的情況,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為加強處罰的阻嚇性,調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