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現行空運簡化手續和民航保安的營運受第36/94/M號法令所規範,並從一九九四年適用至今。考慮到本澳航空業規模的擴大和複雜性的增加,以及國際民航組織的民航保安規定的修定,特區政府建議全面檢討原有的民航保安法律制度,以確保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更新要求。為此,制定了《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制度》行政法規,並廢止現行的第36/94/M號法令。
法規旨在預防及遏止非法干擾行為,確保航空業的營運安全;有效管理保安管制程序,以平衡航空交通及人和財物的往來,同時排除不必要的阻礙及延誤。
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的機場內,以及在澳門註冊或運作的航空器上所進行的一切活動,並且適用於由執行民航保安標準及要求且在澳門的機場以內或以外設施運作的實體,以及向澳門的機場或透過機場供應財貨或提供服務的一切活動。
另外,法規訂定民航局和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屬此範疇的其他實體的責任。同時,亦優化了包括保安方案、簡化手續方案、應急計劃等重要文件的編製及更新的規定。
法規設有處罰制度,任何違反制度內的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將被科處罰款,民航局負責監察新制度的遵守情況。
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