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於2011年6月20日透過第1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下稱《指引》)。為了讓所有公共部門準確掌握《指引》的規範,行政暨公職局與財政局於2011年6月23日合辦了一場面向公共部門領導層及負責行政和財政管理工作的人員的講解會,就《指引》的內容和要求作出說明。 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出席並主持了是次講解會,會上重申特區政府十分重視審計署關於公務人員出外公幹的意見,並積極作出配合。各部門應深入認識該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及建議,特區政府有決心所有部門能統一嚴格執行現行法律和《指引》。她要求與會人員就《指引》的內容,清楚向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作出傳達。 審計署本年2月21日公佈《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公幹開支制度的選擇、住宿及膳食開支的報銷,以及公幹後報告書的提交存在不足。 行政長官就此作出指示,為確保有效達致公務人員出外公幹的真正目的及成果,以及合理運用公帑,有必要成立專責工作小組。針對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及建議,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暨公職局、財政局及法務局等組成了"完善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制度工作小組",對現行公幹制度作出全面檢討。 在完成對現行制度的修訂工作前,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訂定《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對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活動進行規範,以便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統一出外公幹所涉及的程序,並讓所有公共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有關的法律規定具有一致的認識及適用,從而更有效地善用公帑組織出外公幹的活動。 有關《指引》的主要內容:
(一) 出外公幹的指引性原則;
(二) 出外公幹前確認其必要性;
(三) 出外公幹"選擇制度"的住宿、膳食及交通開支的一般標準;
(四) 提交行程報告的規定。 其中,有關審批出外公幹須依循以下的指引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 公共部門在出外公幹的事宜上必須遵守現行的法律規定及本《指引》;
(二)必要性原則 ─ 必須嚴格評估出外公幹的必要性,尤其公幹可為部門或澳門特區所帶來的好處;
(三)經濟原則 ─ 在無損維護澳門特區的良好聲譽及與公務人員的官職或職級對稱的尊嚴下,確保因應出外公幹的性質和目的之各項開支做到節約和適度;
(四)效率原則 ─ 經考慮所需的開支及預期的效益後,確保出外公幹是適宜的;
(五)平等原則 ─ 確保出外公幹的公務人員應受到一致的對待,使相同職級的人員享有相同的條件;
(六)簡化原則 ─ 促進使用高效便捷的方式,尤其是電子方式來處理出外公幹的各項程序。 至於在出外公幹前確認其必要性方面,《指引》規定:
(一)出外公幹應具有明確的目的、應與工作人員所屬部門的職責或與工作人員的職務明顯相關,以及應為部門或澳門特區帶來正面效果。
(二)除上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只要基於出外公幹的情況及性質能為澳門特區帶來利益,即使有關利益非屬即時性及僅屬於經濟、禮節或其他方面的利益,亦可被批准。
(三)為適用以上兩款的規定,行程建議書中應載明出外公幹的目的、出外公幹與部門的職責或與工作人員職務的關係,以及此行可帶來的利益。如出外公幹基於特別原因,亦應於行程建議書中載明。 (四)在批准出外公幹前,應查明是否存在成效相同但開支相對較少的其他類型活動,或在不影響公幹目的的情況下,出外公幹可否基於更有利的經濟條件而提前或延後。 《指引》指出,在涉及住宿開支的公幹行程中更多採用"選擇制度",在不涉及住宿開支的行程中採用"一般制度"的做法是恰當的。然而,《指引》對採用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的公務人員報銷住宿、膳食及交通等開支作出進一步具體規範,並明確出外公幹後必須提交行程報告書,及規範行程報告書的式樣和提交方式。 此外,住宿費應由部門根據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的規定,儘可能向澳門本地至少三間供應商要求報價,原則上應選擇成本較少者。 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各級公務人員依法提交報告,《指引》亦鼓勵各級出外公幹的公務人員通過電子方式填寫和提交報告。 在公佈指引後,特區政府將會透過各種方式確保其執行。此外,亦會持續聽取意見,結合本澳的實際情況,並借鑑周邊地區的經驗,以全面檢討及修訂相關制度,務求令公幹活動達致應有的成效及平衡公帑的合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