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期至3月31日結束。截至本月11日,全澳逾183,700多部須繳納行車稅的機動車輛中,只有約17%的車輛繳納了行車稅。交通事務局呼籲車主盡快繳納行車稅,以免因延誤而被徵收過期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須對其駕駛的車輛所產生的行政違法行為負責,違反該法例的車主應在收到控訴書或違法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繳交罰款,否則不得享受減免三分之一的罰款優惠,同時不能為涉及違法行為、其行為所有人的車輛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因此,車主在繳納今年行車稅之前,應先了解有否違反《道路交通法》並接獲罰款通知。 逾82%車輛未納行車稅 本年度徵收車輛使用牌照稅已於1月1日開始徵收,截至本月11日,全澳約183,700多部須繳納行車稅的車輛中,只有32,000多部,約17%的車輛繳納了行車稅,餘下仍有151,500多部車輛未繳納。 交通事務局提醒車主,應在3月31日前繳納本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車主在繳納行車稅時應攜同車輛登記摺正本,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財政局、北區市民服務中心、離島市民服務中心及指定的銀行,包括中國銀行(26間分行)、大豐銀行(22間分行)、澳門商業銀行(15間分行)、大西洋銀行(13間分行,不包括總行)、澳門永亨銀行(12間分行)、匯業銀行(8間分行)、澳門國際銀行(6間分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澳門分行(總行)繳納行車稅、中國工商銀行(澳門)(11間分行,不包括設於港澳碼頭,漁人碼頭及澳門國際機場之分行)以及郵政局6個辦公地點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