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律草案。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四十條第六款規定,"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工作類型、職級、考評、工作量、退休保障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制度框架,由專有法規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律草案正為落實法律的規定,從制度上為教學人員的工作提供切實保障和有效支援,提升教師的專業水平。 上述法律草案所建立的制度框架,規範了非高等教育範疇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任職要求、職程制度、工作時間、專業發展、薪酬待遇和退休保障,其主要規定如下: 一、 訂定教學人員從事其職業的權利,尤其包括以下權利: (一) 取得與其專業地位相應的報酬、福利、免費衛生護理和退休保障;
(二) 享有職業活動上的安全保障,其中包括在職意外和職業病的保障;
(三) 依法行使教學自主權,開展教育、教學及課程研發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其學業成績和品行;
(四) 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暨青年局的政策和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五) 組織和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開展教育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發表相關研究成果及專業意見;
(六) 參加在職培訓、進修課程及其他專業發展活動,並獲得所需的資訊、技術、財政及物質上的協助; 二、訂定教學人員從事其職業的義務,尤其包括以下義務: (一)恪守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訂定的專業準則;
(二)樹立良好行為榜樣;
(三)落實法定的教育目標、課程框架和學生須達到的基本學術能力要求,組織、舉辦面向學生的教育活動,特別是所任職學校的教育及教學活動;
(四)愛護、尊重和公平對待全體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五)規劃自身的專業發展,透過持續培訓、進修等途徑不斷提升專業水平;
(六)協助建立並發展教育過程中不同文化間互相尊重的關係。 三、訂定校長、學校其他中、高層管理人員及教師的職務及任職要件。
四、訂定由教育暨青年局負責審核教學人員任職要件。
五、訂定教學人員的職級、晉級及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當中,訂定教學人員的職級為第一級至第六級、訂定教學人員的晉級取決於服務時間、工作表現評核及專業發展。此外,亦訂定由教育暨青年局向在上一學校年度在教育教學及專業操守方面獲得公認的教師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 六、訂定教學人員的工作時間、年假、假日及缺勤。
七、訂定教學人員的報酬及福利:當中規定學校須保證每個學校年度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佔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私立學校須為教學人員設立公積金,供款由學校和教學人員共同承擔;教學人員可免費取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學校累計服務達二十五年的教學人員,停止擔任教學人員職務後可繼續免費取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直至滿六十五歲止。 八、規定教育暨青年局和學校應為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提供條件和資源。
九、訂定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組成及運作。
十、規定學校須為其教學人員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請教學人員登記,而登記屬強制性。 本法律草案的目的是提升教學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質教學人員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