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及第7/2021號法律《修改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的規定,特區政府重新訂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制服的種類及使用規則,制定了《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行政法規。
法規將制服物品重新分類為常服、禮服及特別制服,以突顯各類制服物品的特性及其用途,規定常服、禮服、特別制服、標誌、徽號、行為功績徽章及個人裝備等由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另外,法規增加因應藝術或文化等創作而使用制服、標誌、徽號及徽章的規定,有關的使用必須預先取得許可,任何未經許可而使用、複製、製造或銷售制服物品、標誌、徽號或徽章者,可被科處罰款。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