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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行政法規擴大受惠覆蓋面


為加強扶助中小企業,減輕其營運資金負擔﹑提升企業競爭能力,以及協助其技術革新和轉型,特區政府昨日透過第10/2011號行政法規公佈修改第16/2009號行政法規規範的《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新行政法規取消可獲給予利息補貼的投資項目中有關購置設備及機器必須為全新的限制。新行政法規進一步擴大企業受惠計劃的資助機會,有助貫徹落實扶助中小企業發展政策。 利息補貼制度是協助澳門中小企業適應市場及競爭的一種財務輔助鼓勵措施,政府一直十分重視,並不斷作出調整以配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需求。特區政府曾於2009年6月8日透過第16/2009號行政法規全面修訂新的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制度,藉加大資源的投放,擴大受惠行業的覆蓋面﹑增加可獲貸款利息補貼的投資項目﹑簡化申請條件及減輕受惠企業的負擔,藉此扶助本地弱勢企業運用財政輔助計劃改善其經營條件,以適應產業結構的調整。 2003年至今年首季,共批給200項補貼貸款,貸款總額及預計補貼利息總額分別為7.69億澳門元及6,824萬澳門元。其中,以購置新設備、新機器或新貨車為由的批給佔92項,貸款額為3.87億澳門元,佔總批給補貼貸款總額超過一半。 經檢討推出至今逾一年的第16/2009號行政法規,分析企業對輔助措施的實際受惠情況,考慮到中小型企業購買全新設備及新機器時須投放大量資金,或會引致企業營運資金緊絀,因而減低企業的投資意欲。而規模較小的企業僅需優化其營運設備便可達致改善營商條件和提升競爭力的效果,不一定要購置全新的設備或機器才可。基於此,有需要對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制度作出切實的修改,故於本次修改中取消第16/2009號法規第五條"可獲給予利息補貼的投資"中第(五)項關於購置用於生產程序或業務的設備及機器必須為全新的限制。 根據經第1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購置用於生產程序或業務並符合有關經濟活動准照規定的設備及機器,不論新或舊,只要在提交申請之日有關購置完成不足六個月,均屬可獲給予利息補貼的投資項目。有關行政法規自2011年5月31日起生效。 是次法規修改旨在進一步擴大可獲給予利息補貼的投資項目覆蓋範圍,使本地更多中小企業受惠這項財政資助計劃,從而配合和落實本年度施政報告內倡議的"加大力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落實和完善有關措施,切實紓緩中小企業融資不足和經營成本上升等方面的困難,以實現均衡協調發展和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等施政重點。深信是次法規修改將進一步鼓勵企業善用財政資助計劃,切實紓解企業的營資緊絀,有助企業長足穩健的發展,以及逐漸改善本地企業整體的綜合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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