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社區蔓延,減少人員流動,特區政府頒佈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命令所有從事工商活動公司、實體及場所暫停營運,但屬維持社會必要運作及居民生活所需的公司或場所除外;同時,根據上述批示,所有人員必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的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其他緊急原因必需外出者除外;此外,人員外出時須佩戴符合標準的口罩。
至7月13日,檢察院收到警方送來十六宗涉嫌違反上述防疫措施的案件,涉案十六人分別涉嫌外出時沒有佩戴口罩、佩戴不符合標準的口罩,或非必要性在公共地方作出閒坐、散步或跑步等行為,經初步調查後,相關人士涉嫌觸犯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倘罪名成立,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現時,檢察院已將其中三名嫌犯移送初級法院以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即日審理,其中兩案,兩名嫌犯因“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一嫌犯被判處五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一個月之內向特區支付一萬元;另一嫌犯被判處四個月徒刑,緩刑一年。
針對所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違法行為,檢察院將依法立案並在證據充分時,對相關人士提出刑事控訴。
疫情當前,為維護特區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的抗疫成果,儘快恢復社會安寧和正常的生活秩序,檢察院提請市民大眾,所有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傳染病防治法》和配合特區政府的各項防疫措施,避免觸犯法律並因此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