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總局受法院委托,公布以下5宗判決﹕
1. 嫌犯姓范,男性,40歲,因沒有佩帶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2. 嫌犯姓Mendoza,男性,28歲,因沒有佩帶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3. 嫌犯姓郭,男性,75歲,因沒有佩帶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60澳門元,總數3,6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4. 嫌犯姓劉,男性,51歲,沒有佩帶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否認控罪,判處6個月徒刑,暫緩執行該徒刑,為期兩年。
5. 嫌犯姓楊,男性,49歲,沒有佩帶口罩前往做全民核檢,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200澳門元,總數12,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