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社屋單位面積參考經屋單位之標準


現有社會房屋單位面積標準是參考第13/93/M號法令內房屋發展合同有關經濟房屋單位之面積調整(見附表)。 如望善樓T1面積35.63平方米(不少於26.5平方米)、T2面積50.40平方米(不少於35.5平方米)、T3面積64.37平方米(不少於47平方米)。 社會房屋屬於社會福利性質,特區政府在滿足居住者日常生活需要的同時,亦需考慮到公共資源的合理投放,其建造須以經濟、實用為原則,從節約建造成本及土地資源並為社會提供盡可能多的房屋資源之角度進行設計;同時其建築佈局設計、建造材料及設施等方面須符合成本效益、安全條件,以達至善用公帑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