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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治安警察局對集會地點的批示


本局日前接獲民政總署通知,新澳門學社擬於本年1月30日下午二時至晚上九時,在南灣大馬路政府總部門前就控煙立法問題發起集會活動。
就上述事宜,本局分析如下:
1. 示威群眾之特性,經常伴隨一些不可預測之行為,這些行為會對公共秩序造成濳在風險。
2. 舉行活動地點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之所在,那裡設有行政長官和各司長的辦公室、行政會及多個輔助部門,因此需確保此重要設施之安全及不被損壞。
3. 雖然有關活動於星期日舉行,但上述機構是澳門特區管治的核心,因此,其安全保衞措施仍會持續進行,以確保其運作不被擾亂,保護出入於政府總部的人員和貴賓的人身安全。
4. 由於示威活動預計有一定數量的人參與,且會佔用行人道的部份面積,此舉明顯會妨礙大眾之正常使用,甚至迫使行人需繞道至行車線而行,對行人的安全及車輛的良好交通秩序都會造成重大影響。
基上所述,在所要求的地點舉行有關示威是不可行的,因考慮到:
1. 集會十分接近政府總部,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安全;
2. 且對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的良好交通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根據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3款及第2款之規定,結合第11條的內容,不容許有關集會之舉行。 本局根據經第16/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2/93/M號法律第12條的規定,把本決定通知上述示威發起人,並通知其可在八日期限內,就該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於1月28日,本局已將上述決定明確告知活動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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