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消費稅之繳納、 豁免、退回。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消費稅之繳納
根據12月 13日第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 2條之規定,含酒精飲料(第 II組)及菸葉(第 III組)自製成或進入本地區起,即成為消費稅之課徵對象。 - 消費稅之豁免
凡符合12月 13日第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 13條(免稅)及第 14條(外交使團及具外交人員身份之人員)之規定者經審批得獲豁免繳納消費稅。 - 消費稅之退回
符合12月 13日第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 40條(因再出口而退稅)、第 41條(因售予獲免稅之受益實體而退稅)及第 42條(因自願繳納而退稅)之規定者得享有退回消費稅。
服務結果
消費稅之繳納、 豁免、退回。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對外貿易處
地點:
(1)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樓
(2)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電話:(853) 85972313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傳真:(853) 2871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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