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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調整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的若干說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就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4條規定,從2022年10月15日起,調整第352/A/SS/2022號公告中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入境人士的健康管理措施,現說明如下:

上述人士入境本澳後,按現行要求須進行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自我健康管理(黃碼)及4天自我健康監測(綠碼,但需留意健康及避免聚會等),即”7+3+4”。從10月15日起調整後,雖然仍要進行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自我健康管理,但取消4天自我健康監測,即變成”7+3”。

至於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解除後的核酸檢測要求,則從現時解除後翌日起按1、2、3、5、7天要求檢測,從10月15日起,調整為解除當日(第0天)起按0、1、2、3天要求檢測,取消現時第5、7天的檢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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