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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度現金分享計劃


2011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的發放安排概要如下:
一. 受惠對象
1. 所有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居民均可獲發放款項:每名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獲發澳門幣四千元,非永久性居民可獲發澳門幣二千四百元。
2.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滿五歲,屬第8/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只要領取上款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
3. 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生活持有可續期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士,只要證明因長期臥床、全身或半身癱瘓而未能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但已遞交該等文件且去年亦領取了現金分享款項的居民,社工局獲授權可豁免該等人士再遞交有關證明,並根據受惠人去年遞交相關文件分析,斷定受惠人在無須新證據的情況下,可領取本年度現金分享款項。 二. 發放方式 1. 銀行轉帳發放
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向以下人士發放款項:
- 領取社會工作局援助金人士及領取敬老金人士;
- 領取教師直接津貼人士及領取獎/助學金的專上學生;
- 領取退休及撫卹金人士;
- 公共行政部門人員。
2. 郵寄劃線支票
其餘合資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則通過郵寄方式寄送劃線支票。其中:
- 年滿十八歲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頭人為受益人姓名;
- 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頭人則會列示如下:受益人姓名、父親姓名及母親姓名(支票可存入受益人、受益人父親或母親的帳戶)。
劃線支票以平郵方式寄出,使受益人以最簡單的方法收到支票。同時,由於支票為劃線支票,只可將支票存入抬頭人的帳戶,因此,即使其他人取得支票,亦無法兌現。
3. 特殊情況
上述第一點第3項所指人士、未獲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其他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和剝奪自由措施或接受刑罰的人士,將由社會工作局處理。 三. 發放時間安排表
(* 請參閱附件!) 四. 更新地址作郵寄支票用
身份證明局資料庫中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地址是換領特區居民身份證時申報的地址,為確保市民能夠及時收到郵寄支票,自2010年12月7日起,已變更住址的市民可通過以下方式更新地址:
1. 透過身份證明局網頁(www.dsi.gov.mo)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母親姓名(居民身份證上沒有登載父母姓名)等核實資料後申請更改地址;
2. 直接將更改地址的聲明送交身份證明局。 五. 設立「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
為配合本計劃,設立發放輔助中心,中心設有接待人員及電話查詢熱線處理及解答市民關於現金分享計劃的疑問,以及協助解決相關問題。中心將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投入運作,地點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樓AJ舗,辦公時間:逢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六時正,中午照常運作。熱線電話:2822-5000及傳真:2822-3000。現金分享計劃網頁:www.planocp.gov.mo亦提供最新的發放資訊。市民可透過網頁的查詢系統,經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母親姓名等核實資料後,即可獲得相應款項的發放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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