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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澳門律師公會請求拒絕商標註冊的上訴敗訴


2018年10月22日,甲向當時的經濟局(現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第45類產品/服務申請註冊商標。申請的類別包括:域名註冊(法律服務)、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為法律諮詢目的監控知識產權、版權管理、法律文件準備服務、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諮詢、調解、仲裁、法律研究、訴訟服務、公司註冊服務(法律服務)。有關商標的式樣刊登在2018年12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1期第2組。2019年2月18日,澳門律師公會針對有關擬註冊的商標向經濟局提出聲明異議。2020年9月25日,經濟局批准有關商標的註冊。2020年11月19日,澳門律師公會針對上述決定向初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初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部份成立,廢止其中涉及域名註冊(法律服務)、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為法律諮詢目的監控知識產權、法律文件準備服務、法律研究、訴訟服務、公司註冊服務(法律服務)部分的商標註冊。經濟局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部份成立,決定廢止初級法院的判決,及只廢止第45類產品/服務中涉及“訴訟服務”部分的商標註冊,並確認經濟局批准有關商標註冊的決定。澳門律師公會不服,針對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澳門律師公會認為應廢止被上訴的裁判及不批准甲在第45類產品/服務內關於域名註冊(法律服務)、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為法律諮詢目的監控知識產權、法律文件準備服務、法律研究、訴訟服務、公司註冊服務(法律服務)的商標註冊。對此,合議庭指出,根據《律師通則》第1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除了一些例外規定之外,只有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註冊的律師及實習律師可從事訴訟委任、法律諮詢活動、意定代理、法院或行政或稅務及勞動之職業代理、為第三人進行法律諮詢的業務。而從載於第10/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45類的分類表中,可見其中大部份的類別都沒有法律性質,這是由於該類別所涵蓋的範圍不僅是法律服務,還包括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以及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在表格的各類別中,除了“訴訟服務”須由律師或實習律師提供以外,其他類別雖然可能與法律相關,但卻未見有關類別的服務只能由律師或實習律師提供。事實上,被上訴的裁判已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6條規定廢止了有關商標在註冊類別中涉及“訴訟服務”部分的註冊,因此,未見如澳門律師公會所說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條第1款a項及第214條第1款a項的規定而須拒絕有關商標的註冊。

綜上分析,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澳門律師公會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62/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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