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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協調中心宣佈1月8日起調整入境、過境防疫措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今(5)日特區公報刊登行政長官第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80/2020號及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而衛生局亦作出第001/A/SS/2023號公告,調整入境、過境防疫措施。由2023年1月8日零時起的措施為:

一、恢復澳門國際機場的轉機業務;

二、取消對持外國護照入境人士的特別限制措施,所有國籍人士均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任何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取消所有口岸的強制入境健康申報措施及入境後的健康管理措施;

四、入境人士的新冠病毒檢測證明:

(一)由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在登機、登船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出示48小時內進行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或核酸檢測陰性的證明(抗原或核酸檢測採樣當日及隨後2日均有效,以來澳最後一程登機、登船時計;抗原檢測可自我檢測或實驗室檢測,通過衛生局快速抗原檢測結果申報平台申報及以該平台或澳門健康碼出示);

(二)由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無須出示任何新冠病毒檢測證明;

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在入境翌日起計第7天內離境前往中國內地時,須出示48小時內採樣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珠澳口岸為採樣日後48小時,其他口岸以目的地口岸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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