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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新聞稿


2012年5月8日,在立法會大樓內,立法會正根據《議事規則》舉行全體會議,一群身處公眾席的人突然擾攘,高聲喧嘩並向議員專用區投擲物件,以致會議的正常進行受到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九條h)項規定的權限,宣佈中止會議,命令擾亂者離開全體會議室,並要求識別其身份。
《議事規則》規定,主席具有維持立法會的秩序、紀律及安全的一般權限,並可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針對上述行為,主席要求治安警察局在全體會議工作期間派駐的警員提供協助,而警員在維持秩序及紀律範圍內採取的行動完全符合有關警務工作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
今日在全體會議期間發生的事件,既不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還可構成刑事不法行為。因此,立法會對事件表示強烈譴責,同時立法會主席也將把有關事實通知有權限實體跟進。
2012年5月8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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