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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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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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透過M/B式憑單,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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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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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1/2021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度職業稅扣減額為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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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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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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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業場所(五星豪華酒店、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及公寓式酒店(四星級及三星級),酒吧(“PUBS”及酒廊之場所),舞廳(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獲豁免旅遊稅,但納稅義務主體於豁免期內,仍須按照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於有關行為所涉及之月份的翌月底前,遞交M/7格式申報表。 |
(根據經第8/2022號法律修改第21/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於2022年,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豪華、一級、二級)提供服務獲豁免旅遊稅,無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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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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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納稅人(受僱人士)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九條或特別法例所指豁免職業稅之人士,倘並無從其他工作來源獲得收益,可無須遞交申報書;又第一組納稅人,當其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亦可免交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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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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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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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三十二條條文,不論有否扣除稅款,僱主須遞交上年度曾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僱員的M3/M4式名表及其相應稅務編號。(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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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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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之納稅人欲享用其房屋維修及保養費用之扣除,須遞交M/7式申報書。(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 |
機動車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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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