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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新聞稿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基於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日漸接近,特區政府決定,把處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明年施政的重要內容。"為了進一步明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具體程序,行政長官於2011年11月17日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是否需要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解釋。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程序步驟,包括相關修正案(草案)應由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隨後,特區政府展開了為期一個月(2012年1月1日至31日)的首階段聽取意見活動,對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及相關問題,集中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行政長官根據《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相關規定,充分參考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於2012年2月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認為有必要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內,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而特區政府所收到的意見書亦已作為附件全部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明確規定,"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決定》同時指出,"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決定》的相關規定,公佈了《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就修改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本地選舉法相關規定,展開公開諮詢。除了主動接觸社會不同界別和市民,聽取他們的意見外,特區政府亦密切留意各類媒體有關政制發展問題的報導、評論和民調等,以全面掌握民意。在為期45天的諮詢期間,社會各界人士、社團組織和廣大市民踴躍發表意見,特區政府共收到各類意見和建議165,247份。
公眾諮詢期間,社會各界就修改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應堅持的原則和方案進行了更加深入的討論,形成了更為廣泛的共識。關於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社會的主流意見是清晰的。
關於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特區政府收集到的153,092個意見中,有133,431個意見認為應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名額至400人。特區政府認為,社會各界對適當增加選舉委員會人數已達成普遍共識,在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制度框架下,適當增加選委會的委員名額,可進一步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
在收到54,100個有關新增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的意見中,亦有28,362個意見主張將新增加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更多地分配給專業界、勞工界、社會服務界等界別,這是大多數人支持的方案。特區政府認為,隨着社會的發展變化,目前四大界別中第二界別和第三界別所代表的社會階層人數已擴大,其在選委會中所佔的比例相對較低,將新增名額更多分配給這兩個界別,是中產專業人士及社會新興階層希望擴大政治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也是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
關於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在特區政府收集到的159,837個意見中,有138,251個意見認為直選和間選議席應各增加2席,而委任議席維持不變。特區政府認為,增加直選議席和間選議席各2席,但又不改變委任議席的名額,有利於吸納更廣泛階層人士的均衡參與,使選舉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為培養政治人才創造條件,為有利於公共事務的人士提供參政平台,有利於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和政治能力,為政制發展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上述主流意見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在推進澳門的政制發展的同時,亦能確保特區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
基於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條規定,"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12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115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115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5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條規定,"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條規定,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由3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14人、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12人、委任的議員7人。
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政府只獲授權修改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未能作出修改,則繼續分別適用目前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產生辦法;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或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如作出修改,該修正案將成為附件一或附件二的組成部分;此後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將繼續適用上述修改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條就此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