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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層建築物進行無線電維護取決於行政當局的創設性行政行為


郵電局為某大廈37個單位的業主,其份額占大廈總值的10.065%。為履行其職責,郵電局於大廈之天台安裝了無線電監測站的天線及導綫。2021年9月7日,大廈舉行了所有人大會會議,會議的第5項及第8項的議程分別為:(5)討論並決議通過大廈管理機關於任期內代表全體所有人揀選一機構妥善規劃利用大廈備有適當條件之共同位置,並簽訂使用協議;(8)大廈共同部分裝設之頻譜收發裝置在未經所有人大會通過的情況下擅自裝設,討論並決議通過要求相關人士拆除,並還原與該裝置相關之住宅單位。郵電局在所有人大會會議上對上述兩項議程投了反對票,但有關決議因最後分別獲得占大廈總值的40.612%及40.138%的贊成票而獲得通過。郵電局針對在所有人大會會議中投贊成票的小業主向初級法院提起保全程序,請求中止執行有關所有人大會決議。

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後裁定理由不成立,駁回保全程序的聲請。郵電局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同樣被駁回。郵電局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郵電局認為第5項議程的決議僅以占大廈總值的40.612%的贊成票獲得通過,違反了《民法典》第1304條第3款a項的要求,同時,該項決議亦違反了《民法典》第1302條及分層建築物規章的規定,剝奪其他共有人使用共同部分的權利。針對第8項議程的決議,郵電局認為其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的行為已於1993年獲澳門總督許可,因此,該項決議違反了第18/83/M號法令第49條的規定。另外,郵電局亦指中級法院出現遺漏審理的情況。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認為,就第5項議程的決議應適用第14/2017號法律第29條及第30條有關多數的規定。由於第5項議程的內容不屬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因此,該項決議應按照該法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以多數票通過。事實上,該項決議獲得了出席會議的小業主過半數的贊成票,且占大廈總值的40.612%,符合該法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合議庭續指,該項決議是希望透過妥善規劃及利用大廈的共同部分以提升共同儲備基金收入,旨在促進及規範大廈的共同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沒有違反《民法典》第1302條及分層建築物規章的規定。

關於第8項議程的決議,合議庭指出,根據第18/83/M號法令第47條及續後條文,在某大廈進行無線電的維護取決於行政當局作出一創設性行政行為。根據澳門總督於1993年作出的批示,郵電局僅獲許可取得無線電監測站的設備。由此可見,郵電局並沒有獲賦予任何權利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天線或其他相關設備,因此該項決議不存在任何違法的情況。同時,合議庭亦指出中級法院不存在遺漏審理的情況。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74/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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