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食品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地共同面臨和關注的問題。由於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影響民生和公共安全體系以至社會穩定,以及由於本澳食品安全法規和權限分散、監管存在交叉或空白等問題,澳門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了"食品安全統籌小組",並於去年年底進行立法諮詢。 在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借鑑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和新加坡等地有關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以及吸收公開諮詢中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了《食品安全法》法案,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針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製作出規範。 法案規定,除藥物、中成藥及法律規定在中藥房內專門出售的中藥材另有特別規範外,法律適用於所有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法案建議,民政總署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統籌工作,有權對所有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監察、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防控措施,或建議行政長官針對某類行業、場所或食品等採取防控措施,並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法案將食品安全有關的權限集中由民政總署行使,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其他公共實體發現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時,除須依法作出必要的處理外,尚應立即通知民政總署,以便其依職權採取行動。
法案也訂定了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預防及控制措施。法案規定,經民政總署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食品安全標準。民政總署對食品安全進行風險監測及評估,當發現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時,一方面須向公眾發出警示,而另一方面則須命令採取相應的召回食品、暫停場所運作、扣押、銷毀等防控措施,在任何情況下採取措施時均須遵守必要、適度及與既定目標相符的原則,且一旦證實不再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時,有關措施須立即予以解除。 澳門現行法律關於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犯罪,由《刑法典》及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規範。法案統合了上述法律當中涉及食品犯罪的規定,以配合現時對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針對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點,訂定了"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法案還針對法人犯罪訂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並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填補了《刑法典》未有對法人犯罪作出處罰的空白。此外,法案也規定了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及其罰則。 法案最後亦規定,對此法案未特別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刑法典》、《行政程式法典》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