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澳門對文物的保護措施主要適用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前者定出了各類文化遺產的定義,規範了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事宜,並清楚規定了保護文化遺產的各種程序;後者則設立了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的保護類別,重新調整了紀念物、建築群及地點的評定名單。 隨着"澳門歷史城區"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有需要更深入地檢討和修訂現行的文物保護法例。
世界先進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範圍包括保護文化遺產的周邊環境,與該文化遺產過去歷史有關的文化活動、社會經濟項目、城市規劃,並須尊重與文化遺產有關的宗教思想及傳統。其次,文化遺產工作必須將保護文物與城市建設、政府政策、資金運用、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聯繫起來,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基於這些理念,特區政府制訂了《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以完善本澳文化遺產保護和回應本澳城市可持續發展及環境平衡方面所面對的挑戰。
草案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訂定圍繞文化遺產的核心法律概念,遵循國際公約的相關要求,借鑑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並廣泛徵詢公眾意見。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讓更多人認識此文化遺產的獨有價值,因此有必要對現有的文化財產概念重新審視,將其提升至更高的層面來看待澳門的珍貴文物。因此,草案參考了國際法確立的定義,對文化遺產的各類型訂定了明確清晰的定義。 第二,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是多樣性的,草案除將不動產類文化遺產列入保護範圍外,更將動產類的文化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亦納入保護範圍內。同時,法律草案對以上三類文化遺產分別開設獨立的章節,根據其各自的特點,針對性地制定了合適的評定程序、評審標準以及保護措施。 第三,為促進保護文化遺產,草案建議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該委員會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機構,對評定程序、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用途、建築計劃、緩衝區內的工程、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被評定的動產的出境及文化遺產項目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發表意見。 第四,"澳門歷史城區"作為整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點,有必要從整個城區的完整性,包括不動產及其緩衝區出發,制訂一個特別保護制度。因此,草案設置獨立章節規定特區政府應為"澳門歷史城區"制訂符合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指引並遵循有關採取符合保護、弘揚"澳門歷史城區"的內容的技術指引的管理計劃。 第五,為保護和弘揚被評定的不動產,草案規定了在必要時,特區政府應為該等財產設立緩衝區,並規範了設定緩衝區時應指明其所包括的範圍,以及規定緩衝區內的工程未經文化局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不得發出新建、擴建、更改或拆除工程的准照。 第六,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共同參與才能取得成果。為此草案引入公眾參與原則,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參與制訂和實施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包括設立諮詢渠道讓公眾參與。 第七,草案規定了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及義務。文化遺產所有人具有知悉保護文化遺產的政策措施、因採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而導致其被禁止或嚴厲限制使用被評定的財產或限制行使其他既得權利時獲得補償性賠償,並享受稅務優惠、稅收豁免、財政支援計劃及其他性質的支援計劃的權利;同時,文化遺產所有人有履行保護其被評定的財產、應公共部門要求提供實施法律所需的信息、配合被評定的財產的保護工程或工作,以及在被評定的不動產所有人將其文化遺產出售或作代物清償時,有通知文化局出售的意向及其相關條件的義務。此外,草案亦規定了文化遺產所有人違反義務時須承擔的責任及相關罰則。 第八,為有效推動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草案設立了獎勵、優惠、鼓勵及支援保護文化遺產的制度。對在保護澳門文化遺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設立文化遺產保護獎以表揚其功績;對用於保養、修復、修葺或加固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或列入其緩衝區內的不動產的工程費用,可從支付工程費用的自然人或法人須繳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的可課稅事宜中扣減;對設於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及其緩衝區內的工商場所,獲豁免營業稅;公共部門對實施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保護工程,可視乎實際情況提供財政或技術支援。 第九,法律草案除對違反其所規定者科罰款外,尚可對違法者併科以下附加處罰:剝奪收取公共部門為保護文化遺產而給予的優惠的權利;剝奪參與公共競投的權利;中止已獲發的許可、准照及執照。此外,尚可對直接違反草案所規定的制度而不遵守對待評不動產或在臨時緩衝區內的不動產的重建或拆除命令的人以加重違令罪追究其責任。另外,在違反草案規定的情況下毀壞、搶劫或盜竊考古遺跡,構成刑事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