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手續辦理類型:
可課稅收益評定的申駁(所得補充稅A組)。
適用對象:
不同意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納稅人或其被授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致所得補充稅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駁書,須詳述理由並提供足夠的證據;
- M/5格式「所得補充稅 -收益評定通知書」及信封的影印本;
- 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提交授權書。
辦理時限:
納稅人需自M/5格式「收益評定通知書」之掛號郵戳日第5日後起計15日內提出申駁。倘申駁期屆滿日為週六、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服務地點及時間
- 財政局大樓-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 575、579及 585號財政局大樓1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者,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 通知書以掛號方式寄予納稅人後第5日推定為收悉日。倘第5日為週六、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 在申駁期限內提出申駁,有暫緩執行的效力 (有關稅款可暫緩繳納)
- 倘申駁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複核可課稅收益,並重新作出評定;
- 倘申駁全部不得直時,委員會將作不超過5%的稅款提增作為手續費;
-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可在15日期限內提起聲明異議或在45日期限內提出司法上訴,但並不具有暫緩執行的效力。
相關法律
-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
- 第15/96/M號法律;
- 第16/84/M號法令。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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