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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明確保養及檢驗規定


升降設備的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戶,因此對相關設備作定期保養及檢驗至關重要。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包括明確由合資格的保養實體負責對升降設備作恆常的維修保養,並由專業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定期檢驗等工作。

保養實體恆常維護升降設備

保養實體透過與責任人簽訂合同提供升降設備保養服務,以維持升降設備處於良好的安全條件。合同分為基本保養合同及全面保養合同兩種。

保養實體的具體工作包括對升降設備作日常檢查、維護及維修等,例如定期清潔機件、為機件上機油等工作,跟進故障或運作異常情況等。保養實體有責任將其識別資料、相關聯絡資訊、緊急電話及保養合同到期日等展示於升降設備內部當眼處。當發現升降設備須進行必要維修時,保養實體須書面通知責任人跟進;倘發現對設備運作構成危險的狀況,必須立即暫停設備使用,並通知相關責任人,完成相應維修工作以確保設備符合安全使用條件才能重新使用。

每年檢驗保障升降設備安全

檢驗實體負責為升降設備作檢驗、調查、編製報告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根據規定,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投入運作前須作檢驗,其後也須由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透過一系列的檢查和測試,以確認升降設備符合規範。在定期檢查並核實升降設備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範、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檢驗實體須發出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張貼於升降機內部當眼處或電動扶梯入口當眼處,並通知土地工務局。

保養與檢驗息息相關,如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超過三十日仍不具備保養合同,已獲發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將自動失效。

為確保檢驗實體的獨立性,法律對檢驗實體及其工作人員所從事的業務內容、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及升降設備生產商等人員組成均作出了規範。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檢驗實體的指導技術員及檢驗技術員,亦不得兼任其他檢驗實體的技術人員。

土地工務局已開通“升降設備資訊網” (https://www.dsscu.gov.mo/zh_HANT/sites/ascensores),內容除包括升降設備相關法律資訊及宣傳材料外,網站亦設有升降設備電子化登記功能,在今年(2023年)4月1日至明年(2024年)3月31日的過渡期內,現時提供服務的維修保養公司,可透過網站填寫及上傳資料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申請,不受辦公時間的限制。有意從事相關業務的合資格技術員,亦可透過上述網站的鏈結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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