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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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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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透過M/B式憑單,把上季(一,二及三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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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一,二及三月) 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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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9/2022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度職業稅扣減額為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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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截至四月十五日,遞交M/5格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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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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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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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應繳納上月份百分之五旅遊稅及遞交M/7格式申報表。(經第11/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十二條) |
(根據第19/2022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於2023年,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無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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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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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組納稅人(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應遞交一式兩份的M/1格式收益申報書(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
機動車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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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